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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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祀公業條例
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
( 96年12月12日)
第 29 條
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