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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6年12月06日)
第 1 條
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,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,以健全政黨政治,特制定本法。

第 2 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第 3 條
本法所稱政黨,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,以共同政治理念,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,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,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。

第 4 條
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,得設立分支機構。

政黨之主事務所,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。

第 5 條
政黨之組織及運作,應符合民主原則。

第 6 條
政黨使用公共場地、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,應受公平之對待,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