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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 ( 112年01月31日)
第 3 條
登記機關依前條辦理囑託登記完畢後,除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返還義務人、利害關係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外,並應通知被害者或其家屬領取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