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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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
( 112年01月31日)
第 5 條
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,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。
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,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,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囑託限制登記機關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