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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 ( 112年12月01日)
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申請人,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。

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,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