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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 ( 112年12月01日)
第 5 條
申請人申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權被剝奪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系爭財產清冊。
五、其他權利回復基金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。

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,除檢附前項文件外,並應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、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。

申請人有數人時,得檢具委託書委由其中一人申請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