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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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
( 112年12月01日)
第 6 條
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,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,權利回復基金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