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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 ( 112年12月01日)
第 9 條
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,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,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,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;必要時,得延長六個月,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,並應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