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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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
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
( 104年01月21日)
第 12 條
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之情事,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,應為輔助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