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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  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 ( 104年01月21日)
第 13 條
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、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,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