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戶籍法   第 三 章 登記之變更、更正、撤銷及廢止 ( 104年01月21日)
第 23 條
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