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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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
第 三 章 登記之變更、更正、撤銷及廢止
( 104年01月21日)
第 23 條
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