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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   第 三 章 登記之變更、更正、撤銷及廢止 ( 104年01月21日)
第 21 條
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,應為變更之登記。

第 22 條
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,應為更正之登記。

第 23 條
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,亦同。

第 24 條
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,應為廢止之登記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,亦同。

第 25 條
登記後發生訴訟者,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,再為變更、更正、撤銷或廢止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