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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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
第 五 章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
( 104年01月21日)
第 56 條
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,非依法律不得扣留。
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。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,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,不得扣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