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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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
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
( 104年01月21日)
第 74 條
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。
前項統計表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;必要時,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