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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  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 ( 104年01月21日)
第 70 條
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,得先清查戶口。

第 71 條
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。

第 72 條
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。

第 73 條
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(結)業及新生名冊,通報中央主管機關。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,得免通報。

第 74 條
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。

前項統計表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;必要時,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