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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施行細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4年07月10日)
第 3 條
戶之區分如下:
一、共同生活戶: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。
二、共同事業戶: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、商店、寺廟、機關、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。
三、單獨生活戶: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。

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,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。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,應標明其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