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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施行細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4年07月10日)
第 7 條
各機關需用戶籍資料,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、查對。

前項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,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,取得戶籍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