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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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兵規則
第 一 章 總則
( 110年11月25日)
第 2 條
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年次: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為一個年次。
二、檢查醫院: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,得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。
三、複檢醫院: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,辦理複檢之醫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