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徵兵規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11月25日)
第 3 條
役齡男子(以下簡稱役男)應補行徵兵處理者,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及齡男子同時辦理;必要時,得另定時間舉行之。

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,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