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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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兵規則
第 二 章 兵籍調查
( 110年11月25日)
第 6 條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以資訊系統,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,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。
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,由內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