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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兵規則   第 二 章 兵籍調查 ( 110年11月25日)
第 6 條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以資訊系統,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,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。

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,由內政部定之。

第 7 條
兵源之列額,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,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者,遷出地及遷入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連繫確定,由遷入地列額後,報請各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備查。

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,未辦理遷入登記者,由遷出地列額。

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,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籍地為列額地。

第 8 條
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,因免役、禁役、喪失我國國籍、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,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註銷列額,並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備查。

第 9 條
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,其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別變更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,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役政單位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