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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緩召 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0 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防工業,其種類如下:
一、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。
二、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之公民營工業。
三、承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軍事工程之公民營工業。
四、維持國防所需之動力機構。
五、維持國防所需之資源開發、提鍊機構。
六、國防及民生所需之重要給水機構。
七、全民防衛動員所需戰時重要生產事業。

符合前項國防工業之公民營機構,應檢具相關資料,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,轉送國防部核定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