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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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
第 五 章 緩召
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1 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,應具條件如下:
一、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。
二、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,他人不能代替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