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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緩召 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5 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指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,或患有身心障礙,無其他家屬照顧者。

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予緩召人員,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,檢具證明文件,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,陳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