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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緩召 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7 條
兄弟同時接獲動員、臨時召集令時,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;無法協議而均申請時,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之;其在申請期間,得准予延期入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