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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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
第 五 章 緩召
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8 條
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,以依民法辦理收養,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。
前項緩召之申請,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,檢具必要證件,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為之,陳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