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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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
第 五 章 緩召
( 108年07月26日)
第 29 條
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,應於接到召集令時,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,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。
二、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,其緩召應依司(軍)法機關之通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