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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緩召 ( 108年07月26日)
第 31 條
經核准緩召者,如緩召期限屆滿,而緩召原因尚未消滅,得檢具緩召證明書及有關證件,依原申請程序申請延長,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