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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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
第 五 章 緩召
( 108年07月26日)
第 32 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予緩召情形,得由國防部依其性質及軍事需要,分別規定其申請年次、對象、範圍及核定之年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