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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  第 四 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 ( 111年05月18日)
第 31 條
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,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,擔任左列工作:
一、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。
二、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