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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  第 四 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 ( 111年05月18日)
第 38 條
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,得特設榮譽席,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,以示崇敬:
一、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。
二、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