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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祭祀 ( 106年04月13日)
第 27 條
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,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主祭,除邀請當地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,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