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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祭祀 ( 106年04月13日)
第 26 條
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,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,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舉行一次。

第 27 條
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,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主祭,除邀請當地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,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。

第 28 條
葬厝者之原屬部隊、機關、學校或遺族、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,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,不得無故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