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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祭祀 ( 106年04月13日)
第 28 條
葬厝者之原屬部隊、機關、學校或遺族、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,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,不得無故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