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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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
第 一 章 總則
( 106年04月13日)
第 3 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籌建軍人公墓或於公立公墓、骨灰(骸)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,並負責管理之。
前項軍人葬厝專區視為軍人公墓,其管理及維護,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