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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  第 二 章 葬厝對象 ( 106年04月13日)
第 6 條
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,葬厝於軍人公墓。

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,得葬厝於軍人公墓。

第 7 條
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,得葬厝於軍人公墓;其配偶死亡者,亦同。

第 8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:
一、判處死刑。
二、在監死亡。
三、逃亡中死亡。
四、自殺死亡。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