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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  第 五 章 附則 ( 108年06月04日)
第 21 條
役男因家庭、宗教因素服替代役,屬家庭因素者,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;屬宗教因素者,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