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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代役實施條例   第 六 章 保險 ( 110年01月27日)
第 47 條
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:
一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二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。
三、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。
四、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,逾十年不行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