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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代役實施條例   第 八 章 附則 ( 110年01月27日)
第 61 條
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。

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,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、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