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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  第 五 章 附則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26 條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,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,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,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