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4 條
住宿式服務機構,依其服務人數,分為下列二類:
一、小型機構:七人以上,未滿三十人。
二、一般機構:三十人以上,一百人以下。

日間式服務機構,依其服務人數,分為下列二類:
一、小型機構:七人以上,未滿七十六人。
二、一般機構:七十六人以上,一百人以下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,已許可籌設、設立或委託營運之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者,其人數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