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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7 條
小型機構院長(主任),得兼任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內小型機構院長(主任),並以兼任三間以下,且服務總人數九十九人以下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