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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8 條
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置及其設施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設置地點:選擇交通便捷之處,且附近具備各項顧及身心障礙者使用方便及需要之設施。
二、空間設計:空間與設施之設計、構造及設備,符合通用設計原則及建築法令之規定;並與當地社區環境融合,兼顧多元化運用。
三、消防設施: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。
四、安全設計:注意設備材質、轉角、樓梯、陽臺、門窗及電梯之安全設計。
五、設置輔具:注意維護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之安全。
六、採光通風:建築物之採光、通風或其他設備,符合衛生條件,並兼顧家庭生活氣氛。
七、清洗設施:經常使用區域,有清洗水龍頭、廁所及其他相關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