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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 ( 106年03月27日)
第 5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由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:
一、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,仍無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參加投標、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者。
二、依前條第二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,仍無法決予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者。
三、超過一定金額辦理優先採購者,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者,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,預計分包予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,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。
四、非因義務採購單位事由,致解除或終止契約。
五、得標之機構、團體、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