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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8月16日)
第 5 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。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:
一、研擬與審議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。
二、協調、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。
三、督導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建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及協助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。
四、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。
五、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。
六、辦理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、僱用人、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。
七、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。
八、辦理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。
九、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。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,應遴聘(派)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,其中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;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