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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救助法   第 三 章 醫療補助 ( 104年12月30日)
第 19 條
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,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。

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,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。

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,不得重複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