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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救助法  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 ( 104年12月30日)
第 35 條
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,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,並詳細列帳;其有違反者,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。

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,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,以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