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農民健康保險條例
第 一 章 總則
( 112年02月08日)
第 2 條
農民健康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險)之保險事故,分為生育、傷害、疾病、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;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、醫療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