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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2月08日)
第 2 條
農民健康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險)之保險事故,分為生育、傷害、疾病、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;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、醫療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