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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2月08日)
第 1 條
為維護農民健康,增進農民福利,促進農村安定,制定本條例;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。

第 2 條
農民健康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險)之保險事故,分為生育、傷害、疾病、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;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、醫療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。

第 3 條
本保險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