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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  第 五 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 ( 112年02月08日)
第 44-1 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,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(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)。

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,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。

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,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,在直轄市,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,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;在縣(市),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,縣(市)補助百分之十。

第 44-2 條
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,申請參加本保險者,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。

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,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。

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,準用第六條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之一、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。

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、被保險人資格、範圍、保險費費率、繳費方式與其效力、投保金額、保險事故種類、給付之項目內容、限制條件、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44-3 條
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,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。